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绿民二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晓雷与冯宝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雷,冯宝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722号原告李晓雷,女,1978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张浩宇,吉林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宝珍,女,1934年10月1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郭润青,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诗涵,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雷诉被告冯宝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1.00元,减半收取60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立春代理审判员  谢 薇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XX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