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有华与安徽亚星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有华,安徽亚星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56-1号申请执行人:刘有华,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余井镇。被执行人:安徽亚星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法定代表人:方细旺,该公司总经理。刘有华与安徽亚星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有华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安徽亚星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企业已歇业多年,在其名下未查到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企业现有的房地产、机械设备(缝纫机等)因贷款均已在银行设定抵押,在本案中不宜强制执行。刘有华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执行标的38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陈纳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高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