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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万恒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名正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名正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万恒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名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岔路口村。法定代表人:李建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万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后璜村。法定代表人:姚水定,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波,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绍兴县名正纺织有限公司为与绍兴市万恒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商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绍兴县名正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计464元,由上诉人绍兴县名正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雪松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XX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