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上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曹连枝与常铁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连枝,常铁锢,黎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曹连枝(又名曹连芝),女,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常铁锢,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第三人黎宽,女,汉族,1953年1月1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连枝与被告常铁锢、第三人黎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连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连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连枝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冯云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