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曹连枝与常铁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连枝,常铁锢,黎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曹连枝(又名曹连芝),女,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常铁锢,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第三人黎宽,女,汉族,1953年1月1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连枝与被告常铁锢、第三人黎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连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连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连枝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冯云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