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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中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颜某益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益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中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益,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镇**村**号,现暂住海南省**农场**队。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琼中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益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琼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林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颜某益雇请挖掘机到海南省国营阳江农场三十七队37号橡胶林段南侧山上自己所种植的马占相思树林地内挖环山道路,并让刘满某联系工人砍伐马占相思树出售。4月23日上午,颜某益到海南省国营阳江农场国土林业资源管理科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该科派工作人员朱某文到现场核实,于5月27日批准并核发许可证(许可采伐面积10.51亩)给颜某益。5月28日上午,刘满某带领工人韦某、张某红等和颜某益一起到林地内继续砍伐马占相思树出售。由于颜某益和罗某河有土地纠纷,刘满某等人于8月22日停止砍伐该片马占相思树。经琼中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调查,颜某益砍伐的马占相思树超采伐审批面积19.8亩,超采伐的马占相思树活立木蓄积量144.7875立方米,出材量123.0694立方米。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颜某益被传唤至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到案说明、调取证据清单;证人朱某文、刘满某、张某红、韦某的证言;被告人颜某益的供述与辩解;琼中县林业局琼中林调(2014)0080号《国营阳江农场三十七队37号橡胶林段南侧马占相思林木被伐现场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益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任意采伐其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益犯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颜某益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蓝汉军人民陪审员  吉 明人民陪审员  郭江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志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