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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军、刘华亭与刘华亭、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刘华亭,刘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拟写法律文书专用稿纸拟稿:审核:签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830-1号原告赵军。被告刘华亭。被告刘丽娟。系刘华亭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诉被告刘华亭、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告所有的空调、冰柜等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二被告所有的空调、冰柜等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原告保管,不允许使用,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二、依法对担保人高旭东所有的荥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