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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和孙与蔡刚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孙,蔡刚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285号原告陈和孙。被告蔡刚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孙诉被告才刚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9日,原告陈和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和孙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和孙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