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和孙与蔡刚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孙,蔡刚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285号原告陈和孙。被告蔡刚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孙诉被告才刚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9日,原告陈和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和孙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和孙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