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执字第0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45-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职田镇。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体育路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标的款,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旬邑县支行有存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某某在在中国农业银行旬邑县支行存款13575元扣划至旬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