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和执字第0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玉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霞,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02954号申请执行人韩玉霞,女,汉族。被执行人于海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韩玉霞与被执行人于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胡海英审判员 赵维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荣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