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迎春与望江县雷池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迎春,望江县雷池纱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046-4号申请执行人徐迎春,下岗职工。被执行人望江县雷池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惠商路35号。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望执字第0004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smaro型自动络筒机一台、sxf506型细纱机十台和bs516型细纱机五台。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望江县雷池纱业有限公司所有的smaro型自动络筒机一台、sxf506型细纱机十台和bs516型细纱机五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章春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家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