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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0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迎春与望江县雷池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迎春,望江县雷池纱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046-4号申请执行人徐迎春,下岗职工。被执行人望江县雷池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经济开发区惠商路35号。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望执字第0004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smaro型自动络筒机一台、sxf506型细纱机十台和bs516型细纱机五台。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望江县雷池纱业有限公司所有的smaro型自动络筒机一台、sxf506型细纱机十台和bs516型细纱机五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章春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家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