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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胡留太诉镇雄县富海建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留太,镇雄县富海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胡留太,男,汉族,1974年10月出生。被执行人镇雄县富海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玉宽。申请执行人胡留太与被执行人镇雄县富海建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由镇雄县富海建材有限公司赔偿胡留太房屋损失费人民币17371.2元)已发生法律效力。胡留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镇雄县富海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镇雄县富海建材有限公司交纳了本案未履行的款项921元。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胡留太拒绝领取执行款760元,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高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