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迅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农大绿荣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朱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迅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农大绿荣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朱经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80号原告:长沙迅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科技园金丹大厦A座1703房。法定代表人:黄宏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志敏,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1号2栋602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靖靖,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田阜乡贾赵村四组65号居民,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农大绿荣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农资市场3楼12号。负责人:朱经国。被告:朱经国,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遥县古陶镇西郭家巷26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迅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农大绿荣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朱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9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调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迅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迅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长沙迅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谢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