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彭宁顺与王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宁顺,王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彭宁顺,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38*。被执行人:王北林,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彭宁顺申请执行王北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北林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做出的(2012)南民初(一)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