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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初字第19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宜州市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宜州市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1912-2号原告黎某某。委托代理人黎俊宏,宜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州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俊宣,总经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宜州市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黎某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宜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韦宜萍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潘立峰、人民陪审员韦彩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吴君担任法庭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韦宜萍代理审判员  潘立峰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