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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张正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张正宏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95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裕徳路XXX号三楼。负责人富杰,主任。委托代理人雷珍,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宏,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张正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因被告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支付了拖欠的电信费,现原告因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