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余锡芬与杨茂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锡芬,杨茂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103号原告:余锡芬,男,汉族,1960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杨茂琳,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诉讼代理人:朱尔特,系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锡芬诉被告杨茂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锡芬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锡芬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锡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原告余锡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雯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