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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京明、朱美翠等与陈立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明,朱美翠,姜峰巧,张子轩,陈立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103号原告张京明。原告朱美翠。原告姜峰巧。原告张子轩。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罗爱民,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立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人寿财保襄阳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16号中国人寿大楼1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京明、朱美翠、姜峰巧、张子轩诉被告陈立坤、人寿财保襄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京明、朱美翠、姜峰巧、张子轩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京明、朱美翠、姜峰巧、张子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张京明、朱美翠、姜峰巧、张子轩负担。审判员  童启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