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梅松与崔建报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松,崔建报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816号原告:刘梅松,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五公镇杨各庄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崔建报,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五公镇杨各庄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松诉被告崔建报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梅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梅松负担。审判长 葛天会审判员 赵铁赞审判员 刘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