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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梅松与崔建报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松,崔建报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816号原告:刘梅松,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五公镇杨各庄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崔建报,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五公镇杨各庄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梅松诉被告崔建报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梅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梅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梅松负担。审判长  葛天会审判员  赵铁赞审判员  刘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