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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仲执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吕红与陕西天地模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陕西天地模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仲执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吕红,女,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天地模型公司。申请执行人吕红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地模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4)6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红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4)69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天地模型公司在工商银行西安咸宁路支行开立有银行结算账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5年3月30日从该支行依法扣划了本案全部案款和执行费共计7519.62元,现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吕红对该事实表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仲执字第0000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