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徐智卫、牛芳与秦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智卫,牛芳,秦向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徐智卫。原告牛芳。被告秦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智卫、牛芳诉被告秦向强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智卫、牛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智卫、牛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智卫、牛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3元,由原告徐智卫、牛芳承担。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曹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