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黄远某申请执行赵某成、赵某春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远某,赵某成,赵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黄远某,男,1954年生,壮族,公务员,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被执行人赵某成,男,1955年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龙门乡西宁村。被执行人赵某春,男,1982年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龙门乡西宁村。本院在执行黄远某申请执行赵某成、赵某春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赵某成的银行存款,且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执行款。至今,本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等县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