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明辉与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辉,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094-1号原告:李明辉,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邵民锋,系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军,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辉诉被告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辉撤回对被告丁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明辉负担。审判员 柳红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