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执字第6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卞合锋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合锋,李从俊,李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609-10号申请执行人卞合锋。被执行人李从俊。被执行人李先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执字第60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1月7日,依法委托临沂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从俊与其妻王秀堂共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护台小区沂州花园9号楼105,2-2-302号住房一套(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第三次的流拍价为405000元。申请执行人卞合锋同意以该房产的第三次流拍价405000元接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从俊与其妻王秀堂共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护台小区沂州花园9号楼105,2-2-302号住房一套(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号)作价40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卞合锋抵偿债务405000元。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卞合锋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卞合锋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广林审判员 魏爱军审判员 郁美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孟凡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