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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0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冉光洪与万吉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03105号原告冉光洪,男被告万吉莉,女本院受理的原告冉光洪诉被告万吉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光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冉光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光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冉光洪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程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