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0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冉光洪与万吉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03105号原告冉光洪,男被告万吉莉,女本院受理的原告冉光洪诉被告万吉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光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冉光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光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冉光洪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程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