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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武某某诉方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方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武某某,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李晓娟,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松,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方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旭松代理审判员  任默雯人民陪审员  申丽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