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84号原告齐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齐某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勇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