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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泽贵、申玉奎、兰勇与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卢泽贵,男,生于1963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玉奎,男,生于1958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兰勇,男,生于1972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四川省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丽萍,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南溪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江安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安分理处存款陆拾壹万元(610000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沈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