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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14号副1号。法定代表人:苏正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美红,女,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89号10层。法定代表人:竺尧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5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西安市正泰五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霍晓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