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87号原告邓某甲,男,汉族,2003年生,现住白城市。法定监护人,曹某某,女,1977年5月12日生,下岗职工,现住同上。被告邓某乙,男,1978年10月生,系白城铁路工务段镇赉养路领工区,现住白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监护人曹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对被告邓某乙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