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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87号原告邓某甲,男,汉族,2003年生,现住白城市。法定监护人,曹某某,女,1977年5月12日生,下岗职工,现住同上。被告邓某乙,男,1978年10月生,系白城铁路工务段镇赉养路领工区,现住白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监护人曹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对被告邓某乙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