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剑锋与杨善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峰,杨善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剑峰,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杨善印,住安徽省怀宁县。李剑峰与杨善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怀民一初字第01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剑峰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杨善印常年外出,地址不详,在其名下未查到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剑锋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善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执行标的33369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1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有云审判员 鲁日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