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淳执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淳执字第00114-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86年3月18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马某,男,生于1986年10月1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履行了案件义务所有标的,且申请人已全部领取,该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执字第00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