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贾海兵申请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海兵,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贾海兵,男,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增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贾海兵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任 尚 芬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