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241号原告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跃华新都21-8,组织机构代码69121029-2。法定代表人郭北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娟,女,1986年3月8日生,汉族,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垫江县黄沙乡八一村。被告徐洋,男,199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南津北鹿骊苑。原告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经了结。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千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360元,减半收取26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