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徐庆升与国网山东济阳县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庆升,国网山东济阳县供电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庆升,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山东济阳县供电公司(原济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济阳县纬二路47号。法定代表人:叶传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安宾,国网山东济阳县供电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梁延涛,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庆升因与被申请人国网山东济阳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济阳供电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四终字第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庆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