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建胜与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胜,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邹行初字第5号原告李建胜。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东桥南路191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局主任。委托代理人彭兴利,山东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胜因要求被告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建胜、被告兖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委托代理人彭兴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胜负担。审 判 长 孔凡静审 判 员 孙西华人民陪审员 韩淑亮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刁统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