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芳芳与被告胡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芳芳,胡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1061-1号原告江芳芳。担保人张勤。被告胡立军,。本院在审理江芳芳与胡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芳芳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立军银行存款1855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原告江芳芳及其担保人张勤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389号的房产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立军银行存款共18552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二、查封原告江芳芳与担保人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389号的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成柳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邓韩英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