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周喜根、肖晓华等与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喜根,肖晓华,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808号原告周喜根。原告肖晓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泰州市税务桥西街49号。法定代表人陈煜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勇,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口泰路88号。负责人李春荣,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喜根、肖晓华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喜根、肖晓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喜根、肖晓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喜根、肖晓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780元,依法应减半收取5390元,系免交。审 判 长 沙林霞人民陪审员 王光祯人民陪审员 韩苏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