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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茂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茂林,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2012年12月、2013年8月均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先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茂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予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茂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王茂林窜至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北侧公交车站,趁被害人高某某上公交车之际,将被害人高某某放在口袋内的一部VIVO牌X3S型手机盗走。当被告人王茂林携带手机至于山公交车站时,被人赃俱获。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824元。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茂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茂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作案一起,金额达1824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茂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茂林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亦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茂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雯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