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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赫宝莲与李培云、袁志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赫宝莲,李培云,袁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261-1号申请人赫宝莲。被申请人李培云。被申请人袁志敏。申请人赫宝莲与被申请人李培云、袁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赫宝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培云在山东高密农商行高密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42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李培云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退休工资每月800元,直至额满42万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