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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仁权、绍兴县平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平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唐秀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权,绍兴县平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唐秀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李仁权。被告:绍兴县平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岩街道梅泽嘉园20幢115室。法定代表人:鲁惠娟。被告:唐秀虎。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仁权诉被告绍兴县平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唐秀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李仁权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仁权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仁权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