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仁权、绍兴县平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平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唐秀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权,绍兴县平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唐秀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李仁权。被告:绍兴县平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岩街道梅泽嘉园20幢115室。法定代表人:鲁惠娟。被告:唐秀虎。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仁权诉被告绍兴县平安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唐秀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李仁权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仁权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仁权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