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逍林支行与郑炳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逍林支行,郑炳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284-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逍林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徐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郑炳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执民字第5284-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郑炳灿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吉祥新村58号楼510室的房地产(包括59号楼24号架空层)及装潢。2014年7月16日,岑蝶意(公民身份证号码:)以61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郑炳灿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吉祥新村58号楼510室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慈国用(2000)第015594号、慈国用(2000)第015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浒山镇字第号】的查封,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并注销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012字第0013**号的他项权。二、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教场山东路87弄1号404室的房地产【土地证号:慈国用(2000)第015594号、慈国用(2000)第015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浒山镇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岑蝶意所有。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岑蝶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潘 国 锋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