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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法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立君与李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君,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262号申请人马立君,男,48岁。被执行人李平,男,58岁。本院在执行马立君与被执行人李平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关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