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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06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坚与唐伟奇、向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坚,唐伟奇,向梦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6042号原告李坚,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喻小文,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伟奇,男,汉族,居民。被告向梦兰,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坚与被告唐伟奇、向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坚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90元,减半收取18645元,由原告李坚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坚负担。审 判 长 张 示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李玉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帅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