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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北京伊贝格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伊贝格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北京伊贝格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邵传伟,总经理。申请人北京伊贝格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90005323993844、出票金额为4.3万元、出票人为吉林省红星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伊贝格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7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17日、付款行为兴业银行长春分行的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春飞审判员  王长青审判员  于金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