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萍与史洪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萍,史洪岭,林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街道刘楼村***号。被执行人史洪岭,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三里庄村***号。被执行人林玉娟,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胡庄村。申请执行人刘萍与被执行人史洪岭、林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做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萍于2014年8月15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林玉娟的工资账户,并分三次总计扣划存款43086元,查询了被执行人史洪岭、林玉娟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0元,已执结43086元,未执结36914元。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