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松原市远达窗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原市远达窗业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44号申请人松原市远达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亚珍,经理。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匡全明,董事长。申请人松原市远达窗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松原市人大常委会应取得的建筑工程款人民币6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取得的建筑工程款人民币60万元。二、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张永辉,位于宁江区,建筑面积115.8平方米的房屋一座,予以查封。冻结及查封期限为二年。期满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