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中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中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中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付)。审判员  徐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