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罗美华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美华,周绍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罗美华,女,哈尼族,1967年3月3日生,个体户。被执行人周绍波,男,汉族,1978年8月6日生,农民。关于罗美华与周绍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绍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美华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绍波向申请执行人罗美华支付医疗费等费用36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绍波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执字第5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 俊执行员 马文品执行员 何世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艾小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