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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玉江与郑创家等人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江,郑创家,陈玲枝,燕钢冷轧钢板有限公司,三河中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江。被执行人郑创家。被执行人陈玲枝。被执行人燕钢冷轧钢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创家,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河中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正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郑创家、陈玲枝、燕钢冷轧钢板有限公司、三河中铁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创家、陈玲枝、燕钢冷轧钢板有限公司、三河中铁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800万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