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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行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琦执行裁定书(29)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天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163-3号移送单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福州天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科技街17号福建火炬高新技术创业园主楼三层北2室。法定代表人王琦。被执行人王琦,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州天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琦刑事退赔执行一案,本院(2013)鼓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将刑事退赔部分移交执行局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对被告人王琦名下东兴证券00×××01账户内的股票予以冻结、拍卖,所得款与公安机关冻结在案的人民币1832929.3元以及暂扣在本院的人民币800000元,按比例退赔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单位继续退赔。我院于2014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4年1月21日、2014年2月12日将公安机关冻结的被执行人王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建新分理处、交通银行福州杨桥支行银行账户内的478783.10元、1354146.2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于2014年4月2日、2014年4月11日向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中路证券营业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对被执行人王琦名下东兴证券00×××01账户内上市流通股予以卖出、对交易型基金予以赎回,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中路证券营业部于2014年4月10日、2014年4月16日将处置后的款项504987.32元、591.35元汇入本院账户。综上,本院共执行回款项2338507.97元,连同暂扣在本院的800000元,共3138507.97元按比例退赔给本案229名被害人。此外,经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天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福州天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福州天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本案被害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本案被害人提供被执行人福州天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本案被害人未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本案被害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福州天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鼓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中刑事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福州天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被害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本案被害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备战执行员  庄文滨执行员  方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魏文太 百度搜索“”